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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分饰三角 湖北小伙以“低价抛售”房屋骗钱

发布时间: 2016-11-07 13:35:14

来源: 重庆晨报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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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不是我一个人做的,是‘黄天麟’和我一起干的,钱都归了他……”在被羁押看守所将近一年后,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毅(化名)二审问话时,他仍然坚持“黄天麟”确有其人,且与其共同作案,诈骗所得钱款全部交给了“黄天麟”。

然而,公诉机关掌握的充分证据表明,这个“黄天麟”根本就不存在,而是王毅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编造出来的一个存在。2014年至2015年期间,王毅一人分饰三角,以三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物及一套“低价抛售”的房屋为饵,在没有看房的情况下,骗了奉节的黄女士将近5万元。

目前,法院对王某维持一审判决:他因犯诈骗罪,被判两年有期徒刑,罚金五千元。

第一个虚拟角色:

内衣店老板“秦馨艳”

王毅,男,未婚,湖北籍,1986年生人。

据其档案显示,2006年,他因涉嫌贩卖毒品,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。出狱后,王毅在何地从事何种工作,没有多少人知道。

2014年底,王毅在微信上认识被害人黄女士。那时候,他的微信名叫“秦馨艳”,他说自己在买女士内衣,店在上海。那时候,和所有微商一样,“秦馨艳”的朋友圈有很多内衣售卖的信息。

因为业务关系,黄女士和“秦馨艳”断断续续地联系着。黄女士的家在奉节县下面的一个村镇,她跟人学了做十字绣,觉得这个“秦馨艳”比较热心,也会让其帮忙推销一下自己的十字绣。

第二个虚拟角色:

姨夫“黄天麟”

在微信这头,王毅扮演的“秦馨艳”说,自己只是个卖内衣的,自己的姨夫“黄天麟”才是能人,能够帮她卖十字绣。

“秦馨艳”把“黄天麟”的电话号码给了黄女士,实际上,这个号码就是王毅自己的。不过,黄女士还是比较信任“秦馨艳”和“黄天麟”,还把所得号码的备注存为“老黄”。

此后,“黄天麟”和黄女士也通过短信和微信联系,有时候,“黄天麟”还会发语音过去,两人虽素未谋面,但因为其帮忙推销十字绣,关系也还不错。

2015年,黄女士想和丈夫离婚,但不晓得搬到哪里去,“真想买个房子,搬出去算了。”她有一搭、没一搭地跟微信上的朋友吐槽,其中一次,把这个消息透露给了“秦馨艳”和“黄天麟”。

“我朋友在宜昌有套房子,170平米,他要出国差钱,只要10万块钱。”在电话那头,“黄天麟”用语音告诉黄女士:买房这事,自己可以当中间人搞定。

听到这个消息,黄女士有些激动,很快同意了“买房”的事。此后,王毅以朋友出国差钱、缴纳物管费、房屋过户等理由要求黄女士支付“购房款”。黄女士在并未确定被告人身份、也未见面的情况下,先后20余次将4.99万元钱款转入王毅的储蓄卡内。

据事后警方提取的ATM机监控显示:这些钱被王毅亲自在银行取出使用。关于用途,王毅说他有一个癖好是“买石头”,这些钱被用于此。但是,这个说法没有得到更多的证明。

第三个虚拟角色:

姨妈“秦华亿”

在收到钱后,黄女士也是不断地催促“黄天麟”,叫他让朋友去办理过户手续。

期间,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: “黄天麟”的手机却发来了多条短信,对黄女士说“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你,太便宜了。你到宜昌城去打听打听,哪里有这么便宜的房子!”

发短信的人自称是“黄天麟”的妻子,“秦馨艳”的姨妈“秦华亿”。随着剧情掀起了波澜,黄女士有些动摇,不知道是该继续“买房子”,还是要退钱。这时,“黄馨艳”再次出面,充当起了“和事佬”的角色。

此后,黄女士又打了几次款。

在黄女士的催促下,王毅找人制作了以黄女士为产权人的,位于宜昌市内170余平方米房屋的虚假房产证,并寄给了黄女士。随寄而来的,还有面额20万的假收据,试图证明自己是从朋友手里买的。

黄女士收到房产证后,专门赶到了宜昌,在当地相关部门查询,得知该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根本不存在时,才方知被骗。随后,黄女士立即向警方报案,此时,王毅已来不及销毁证据。

2015年底,曾扮演了三个角色的王毅在湖北家中被奉节警方抓获,羁押在奉节县看守所。

被判二年有期徒刑、罚款五千

王毅先后以“秦馨艳”、“黄天麟”、“秦华亿”三人身份通过手机微信、语音、短信的方式,与被害人黄某进行业务联系,并成功骗取钱款近5万元。证据确凿充分,公诉机关立即将其诉至法院。

奉节县人民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宣判后,王毅以“黄天麟”确有其人,且与其共同作案,诈骗所得钱款全部交给了“黄天麟”等为由提出上诉。

重庆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王毅一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分别采用微信、语音、短信等方式假冒“秦馨艳”、“黄天麟”、“秦华亿”等人与被害人进行联系,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全部转入了王某的储蓄卡内,被其支取。现无任何证据证实“黄天麟”等人参与了诈骗行为。王毅辩称与“黄天麟”相识并交往了十多年,诈骗所得的钱款全部交给了“黄天麟”,但不能提供“黄天麟”的住址、联系方式及其他详细信息,故其上诉理由既无证据证实,也不符合情理。故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提醒:

随着“手机族”人群的增多,电信诈骗的方式也花样百出,叫人防不胜防。在此,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,在玩微信、QQ,尤其是扫一扫、摇一摇、寻找附近的人时一定要谨慎交友;在与陌生人交谈中,不宜提供过多与自己生活、工作、家庭相关的重要信息;遇到“好心的陌生人”愿意主动帮忙时,记得多留个心眼;切不可给未曾谋面或不确定身份的人转账汇款;一旦发现被骗,请及时报警收集固定证据。

责任编辑: fengyingj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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