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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“保管”成赠与 该怎么要回?

发布时间: 2016-12-20 11:15:26

来源: 现代快报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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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偷偷将房产交给二女儿“保管”,其他子女得知时才发现,这哪里是保管,根本就是赠与。这房还能要回来吗?提前将房改房给了女儿,现在女儿要卖房,老人的晚年如何保障?老太太得了老年痴呆,她的财产老伴能作主吗?12月18日的“有请律师”活动现场,前来咨询的市民不约而同关注到遗产继承问题,看看律师如何支招。

房产“保管”成赠与,能要回吗?

12月18日上午,市民吴女士来到“有请律师”活动现场,说家里出了件蹊跷事。

吴女士姐妹三人,父母尚在。前不久,父亲生病住院,吴女士和三妹前去看望,本想姐妹凑钱给老人看病,却遭到老人和二妹的拒绝。询问之下,她们才知道,早在两年前,父亲便将自己的房子交给二女儿“保管”,并表示以后自己由二女儿负责赡养。

吴女士和三妹到房产局一查,父亲的房子哪里是给二女儿保管,分明已经赠与了二女儿,老人只占房产的10%。“如果老二能好好赡养老人也就算了,关键她现在变卦了,父亲生病她一分钱不出。”吴女士问律师,能不能将房子要回来?

对此,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宋宇律师告诉吴女士,如果确实存在欺骗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,吴女士的父亲是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撤销赠与的。如果老人不撤销赠与,那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老人过世后,那10%的房产将作为遗产给子女平分。

房改房给了女儿,老人晚年如何保障?

12月18日上午,60多岁的胡女士来到“有请律师”咨询活动现场。她说,10多年前,她和丈夫名下有一套房改房,写的是女儿的名字。后来丈夫去世,过了几年女儿结了婚。婚后,女儿女婿买了两套房子。女儿女婿现在想把那套房改房卖掉,并让胡女士住到女儿女婿名下的一套小房子里。

胡女士想咨询律师,“房改房卖了,我感觉自己没什么保障,我能不能让女儿女婿签一份协议,让我拥有女儿女婿名下那套小房子的永久居住权。这样,我百年之后,房子还是他们的。”

对此,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陈功律师表示,胡女士的想法未雨绸缪,有其合理性。现在胡女士和女儿、女婿关系还算和睦,胡女士已经同意卖掉那套房改房,从法律上讲这套房改房是胡女士女儿的婚前财产,卖掉这套房子后,胡女士女儿有权支配房款。对于女儿、女婿名下的房产,胡女士没有处置权。目前胡女士可以与女儿、女婿协商,签定一份协议,要求小夫妻名下的一套小房子的永久居住权,这份协议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。

老太太老年痴呆,老伴能代为处置她的财产吗?

周先生带着一份遗嘱来到活动现场。他告诉律师,老父亲已经去世,走之前留下一份遗嘱,明确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他,另一套房产则由几个子女平分。周先生表示,他想咨询这份遗嘱是否有效。

宋宇律师看了这份遗嘱后告诉周先生,这是一份自书遗嘱,同样具有法律效力。但是,房产有一半是周先生母亲的,周先生父亲不能代为处置。周先生表示,自己母亲尚在世,但有老年痴呆症,没有民事行为能力。周先生的父亲生前认为,自己作为老伴的监护人,有权处置她的财产。对此,宋宇表示,这种认识是错误的,周老先生无权处置老伴的财产。

针对这一情况,宋宇告诉周先生,按照他手上这份遗嘱,他可以获得父亲留给他的房产的一半,剩下的一半则由其和母亲、兄弟姐妹平分。

卖了拆迁安置房如今想反悔?没门!

前几年,市民陈先生从一拆迁户手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,双方签定了协议。不过,前段时间,陈先生请拆迁户帮忙办理房产过户时,对方提出,由于近两年房价涨了很多,而且当初陈先生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的,所以要陈先生再补给他20万元,否则他不愿帮忙办理房产过户。当初双方协议规定得很具体,即办理过户时,原房主应积极配合陈先生办理相关手续。现在原房主反悔,陈先生很无奈。

对此,北京中银(南京)律师事务所董昊律师表示,拆迁安置房能不能买,购买者能不能获得房屋,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。在买卖双方签定的协议中,需要明确两个法律问题。一是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 :“下列房地产,不得转让:(六)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。” 目前大多数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都属于该类情形。董昊认为,买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协议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,该类规定不影响协议的效力,但需补办相关手续。另一个问题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损坏国家或公共利益。有的法院判决认为此类协议无效,主要理由是该房屋买卖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。不过也有法院认为,拆迁安置房买卖不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,协议有效。

董昊认为,虽然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存在手续瑕疵,但不能根本影响协议的效力。因此,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被拆迁人处分其合法财产的行为,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,应当依法认定有效。卖方应按照买房协议的约定,协助办理过户。

责任编辑: fengyingji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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